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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一) 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 就业或参军的; (三) 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 (四) 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五) 死亡的 。
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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