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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签”劳动合同也须支付双倍工资

 

 
 
    在实践中,存在这样一种情形: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是过了一段时间后又与劳动者补签了合同,而且合同的期限也往往会将前段未签合同的期间予以覆盖。那么,在这种情形下是否能够豁免用人单位支付两倍工资的法律责任呢?
    
典型对比案例
    
案例一:刘某于200941日进入某机械公司任销售总监,入职后双方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直到2010127日,公司才与刘某协商补签了一份期限为200941日至2010331日的合同。201031日,刘某从公司离职。同年57日,刘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200941日至2010127日未签订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仲裁委认为,补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机械公司在主观上不存在故意不与刘某签订合同的恶意,刘某亦认可补签合同的事实,遂于201086日作出不支持刘某请求的裁决。
    
案例二:20071012日,俞某进入某公司担任仓库主管,入职时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08521日,公司与俞某补签了期限自200811日起至20081231日止的合同。20081118日,俞某离职。2009220日,俞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0821日至同年1118日未签订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仲裁委裁决后,公司不服,诉至法院。法院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该规定为法律规定的强制要求,对用人单位来说无免责理由,无论后来补签的合同是否包含此期间,都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工资。
    
案例评析
    
对于“倒签”劳动合同能否免除用人单位支付两倍工资的责任,实践中形成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虽然开始时用人单位没有及时签订合同,但在事后已经补签,而且还将之前的期限予以覆盖,劳动者也没有因此遭受经济损失,因此用人单位不需再承担支付两倍工资的责任。上述第一个案例中仲裁委采纳的就是这种观点。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虽然用人单位事后通过补签的方式将之前的期限予以覆盖,但仍然不能豁免用人单位支付两倍工资的责任,上述第二个案例中仲裁委和法院采纳的就是这种观点。
    
笔者更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据此应将“双倍工资”和“补签合同”视作是用人单位承担的“同时并列”责任。《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的本意是促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惩罚不签订或不及时签订的行为。事后补签并不能抹杀在1个月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故不能免除之前未签合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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