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线:178-5383-8278(微信同号)

地址:中国.泰山

网址:www.lvshiwangzhan.cn

邮箱:312436114@qq.com

  公司法务

单位提供证据不足 解除合同决定无效

 

 
 

张某系高密市某化工公司职工,921日收到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和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解除决定载明:张某因为上班时间喝酒,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张某不服化工公司的处理结果,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撤销化工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
张某诉称,自己上班时间并未喝酒,酒瓶是其他人喝完后未带走,落在室内的,公司解除与自己的劳动合同无事实依据。庭审过程中,张某申请有关证人出庭为其作证。
化工公司辩称,张某上班时间喝酒属实,是值班经理夜班巡查时发现的,是不争的事实,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理合法,并无不当。庭审时,值班经理出庭作证,但公司未进一步提供其他相应证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否则应当承担败诉的后果。化工公司仅凭一人证明张某上班时间喝酒,在未能举出其他相应证据的情形下,证据显系不足,当然应当承担证据不足的法律后果。高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最终裁决撤销化工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 

打印此页】 【顶部】【关闭】  

 

 

版权所有:律师网站建设|个人律师网络推广|律师事务所网站 热线:178-5383-8278  网址:http://www.lvshiwangzhan.cn

宁阳律师 肥城律师 莱芜律师 新泰律师 泰安律师 平阴律师 泰安网站建设 泰安网站建设 济南律师 章丘律师 商河律师 平阴律师 济阳律师 汶上律师 梁山律师 嘉祥律师 金乡律师 鱼台律师 邹城律师 泗水律师 曲阜律师 兖州律师 济宁律师 微山律师 临沂律师 沂南律师 蒙阴律师 平邑律师 沂水律师 临沭律师 费县律师 会计网站建设 莒南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