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辞职,是指劳动者无需用人单位同意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分为即时辞职和预告辞职两种。即时辞职,指劳动者单方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向用人单位预告,一般是在用人单位有重大过错的情况下,劳动者可即时辞职。预告辞职,指劳动者要辞职,须预先通知用人单位方可。劳动者预告辞职,除要遵守通知程序外,不附加任何条件,不得限定劳动者预告辞职的理由。法律赋予劳动者单方预告辞职的权利,其目的主要是,维护劳动者的利益,保护劳动者享有的自主选择职业的权利,充分发挥其劳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有利于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优化劳动力资源的配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对预告辞职明确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见,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最基本、最常用的解除方式。但在劳务派遣中,被派遣劳动者的辞职却受到一定限制,较为特殊。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本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解除合同,或者在劳务派遣单位存在违法行为的情况下“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对于被派遣劳动者能否依据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能否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则没有规定。
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一种观点是,劳动合同法规定了被派遣劳动者辞职的许可性条件,即只有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或者用人单位有过错的情况下,被派遣劳动者才可辞职;在用人单位没有过错的情况下,被派遣劳动者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预告辞职。另一种观点是,依据“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以”的精神,劳动合同法并没有禁止被派遣劳动者实施预告辞职,因而被派遣劳动者依然享有预告辞职的权利。
被派遣劳动者是否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预告辞职呢?笔者认为,答案应当是肯定的。主要基于以下理由:第一,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动派遣的专门规定属于特别法,关于劳动合同的一般规定属于一般法,凡特别法未作规定的,可适用一般法的规定。第二,赋予被派遣劳动者预告辞职的权利,有利于被派遣劳动者通过择业自由权的行使来摆脱派遣就业状态,这也符合派遣就业的过渡性就业的特点。第三,劳务派遣是一种流动性较大的弹性就业方式,劳动力的流动性要大于其他的劳动形态,如果其他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都享有预告辞职权,而只有劳务派遣中的劳动者不能享有,这对于被派遣劳动者来说也是不公平的。
当然,预告辞职可能影响到用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因此,被派遣劳动者向派遣单位提出预告辞职,派遣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用工单位;当被派遣劳动者提前30日通知用工单位即离开的,用工单位应当及时通知被派遣单位。如果被派遣劳动者的辞职给用工单位或派遣单位造成损失,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实务中还需注意一点,被派遣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八条辞职的,派遣单位还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如果劳动者依据第三十七条主动辞职,则无权向派遣单位主张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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