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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是一家金属制品厂的职工,长期在高温环境中工作,2011年6月9日,在工作中,由于加班时间过长,突然感到不适,站立不稳昏厥在地,神志不清。经诊断为,因中署导致肾衰竭,抢救无效后去世。金属制品厂认为中暑导致肾衰竭不是属于工伤。李先生家属不同意金属制品厂的意见。遂找到律师陈述案情。
律师分析认为:《职业病目录》明确将中暑列入因物理因素所致的职业病。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经职业病防治机构诊断为职业病,就可以认定为工伤,就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获得赔偿。
在律师和李先生家属的共同努力下,当地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后来,在律师与金属制品厂的交涉下,双方达成赔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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