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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公司不愿意再续签劳动合同,双方的劳动合同已终止,但公司依法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按1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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